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83号
原告:郑纪红,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贺利新,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郑纪红与被告贺利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郑纪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纪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纪红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