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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83号

郑纪红与贺利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纪红;贺利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83号

原告:郑纪红,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贺利新,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郑纪红与被告贺利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郑纪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纪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纪红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