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52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廖永生,局长。
被执行人:何世琴,男,生于1986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合江县卫计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江县卫计征决[2018]第11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何世琴与成长江系夫妻关系(成长江已另案处理),两人于2015年5月16日在合江县白鹿镇卫生院生育第三个子女,名成某某。2018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卫计局向被执行人何世琴作出合江县卫计征决[2018]第11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何世琴与成长江的生育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且不符合再生育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何世琴作出按合江县农村居民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918元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32754元的行政决定。并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若逾期未足额缴纳,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2018年4月10日,合江县卫计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8年11月8日,合江县卫计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被执行人何世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第三胎,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责任。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合江县卫计征决[2018]第11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何世琴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合江县卫计征决[2018]第11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何世琴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合江县卫计征决[2018]第110-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3275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计算); 三、被执行人何世琴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容
人民陪审员 赵国祥
人民陪审员 杨 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