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6277号
原告: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672819523。
法定代表人:夏成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序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咏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玉先,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关于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良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