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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民终4371号

胡博新、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博新;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民终4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博新,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珉,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新世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7000MD313778XN。

法定代表人:郑振奎,该所主任。 上诉人胡博新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博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珉、李剑,被上诉人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的法定代表人郑振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博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戴某而不是上诉人,且代理费的实际支付人是戴某并不是上诉人。

二、因一审未查清事实,诉讼主体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案件代理费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2日,原告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乙方)与被告胡博新(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郑振奎作为甲方与牟通、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风险代理,案件立案时交纳5万元费用,胜诉后交纳20万元代理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代理费3万元,原告指派法律工作者郑振奎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一审诉讼。该院作出(2016)鲁0303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驳回胡博新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再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内容同前合同。原告方法律工作者郑振奎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二审诉讼,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为追索剩余代理费2万元,为此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原告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已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被告胡博新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现原告诉求被告胡博新支付代理费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另付原告6000.00元保全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辩称原告未尽到代理人应尽义务亦未举证证明,综上,对被告的辩称意见,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胡博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代理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胡博新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戴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实际委托人是证人戴某,被上诉人主张证人戴某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振奎存在矛盾,对其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戴某的证言,不足以否认上诉人亲自签署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实际委托人是戴某,与被上诉人在相关案件中均是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名义参与审理的事实相互矛盾,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已认可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胡博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胡博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坤明

审判员  边存鑫

审判员  孙德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祝奉田

书记员  荆惠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