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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2财保208-5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英、张洪霞、刘林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英;张洪霞;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财保208-5号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俊英,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张洪霞,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刘林,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住禹城市。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俊英、张洪霞、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