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9行初2号

华道多与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南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华道多;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南阳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9行初2号原告华道多,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德伟,局长。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戚绍斌,局长。

原告华道多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南阳市公安局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道多诉称,2017年3月15日在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人民法庭被殴打致伤,报警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调查取证后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受伤的相关事实不作调查、不作确认、不作查清、不作排除、不作证实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华道多该诉求已经本院(2018)豫1329行初6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行终34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原裁定,原告华道多再次向南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后,以同样诉求向新野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属明显滥用诉权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道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华道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艾志奇

人民陪审员  李林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