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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刑初4号

钟吉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钟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吉红,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8]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吉红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00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吉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吉红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从互联网上购买上网设备、租用服务器,并在QQ上发布低价出售QQ飞车游戏币的广告。2018年1月8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勤劳巷的家中上网时,看到了钟吉红投放的广告,遂添加钟吉红为好友,并询问价格。钟吉红告知王某支付20元钱即可购买5万元QQ飞车游戏币。王某遂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了20元。钟吉红见状,立即到网上找到一个QQ昵称为“狂人”(在逃)的人与其共同诈骗王某。钟吉红在腾讯网页上重新注册一个QQ,并将昵称修改为“客服小q”交与“狂人”使用,并告知王某与“客服小q”联系充值。王某添加“客服小q”为好友后,“狂人”以指导游戏充值的名义,向王某发送二维码,欺骗王某扫码,王某分两次向“狂人”发送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各9999元,共计19998元。诈骗得手后,钟吉红、“狂人”将王某拉黑,不再与其联系。“狂人”通过在“问道”游戏充值方式分给钟吉红7000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钟吉红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并退缴赃款20018元,该款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另查明,被告人钟吉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吉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万小兰、童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电子数据、照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钟吉红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吉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行妍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