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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刑更2号

苏建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当事人
苏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1081刑更2号 罪犯苏建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捕前住雄县。199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99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8)冀108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罪犯苏建军有期徒刑三年。苏建军不服,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苏建军于案件判决生效后,申请对其病情是否符合服刑条件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罪犯苏建军至保定市第二医院进行体检,2018年11月10日保定市第二医院出具关于苏建军临床医学诊断证明,2018年12月1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冀10委鉴5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苏建军所患高血压3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内膜斑块形成、2型糖尿病(中度)、高脂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苏建军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