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97号
原告:周春花,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姬艳生,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丽,系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春花与被告姬艳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周春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春花负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