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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97号

周春花与姬艳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春花;姬艳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97号

原告:周春花,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姬艳生,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丽,系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春花与被告姬艳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周春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春花负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