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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刑初6号

苏新勇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苏新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31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新勇,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任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平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环保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新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新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新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情况下,雇佣工程机械在平山县北冶乡燕尾庄村西山上修路,毁坏占用林地。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北冶乡燕尾庄村西山上修路,毁坏占用林地面积为3.8公项(合57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和乔木林地(属一般林地)。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新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新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对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修路占用林地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苏新勇对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修路非法占用林地地点的辨认情况;被告人苏新勇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新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修路,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苏新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新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树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