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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02财保4号

颜海珍、梁土清、陈华霆与李才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颜海珍;梁土清;陈华霆;李才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财保4号

申请人:颜海珍,女,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64),住化州市*************。

申请人:梁土清,女,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68),住化州市**************。

申请人:陈华霆,男,汉族,2018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95),住化州市*************。上述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书漠,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才侠,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5),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颜海珍、梁土清、陈华霆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才侠名下车牌为粤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财产金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海珍、梁土清、陈华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才侠名下车牌为粤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注: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上述财产金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颜海珍、梁土清、陈华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长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