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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401民初194号

董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3401民初194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迪庆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红,迪庆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工作局指派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纳西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0日,原告以本案涉及其他家庭成员需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0元,依法减半征收38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人民陪审员 周 建 新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艳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