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3401民初194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迪庆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红,迪庆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工作局指派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纳西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0日,原告以本案涉及其他家庭成员需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0元,依法减半征收38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人民陪审员 周 建 新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艳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