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58号申请人李宁。被执行人长沙熙峻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熙峻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字(2018)第3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熙峻快递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熙峻快递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1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润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