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1102执2619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洪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桃城区水务局质保金286452.52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冀1102执26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