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2019)豫0923执115号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张建房、张自想、张现波、张兰伟、张建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建房、张自想、张现波、张兰伟、张建习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张建房、张自想、张现波、张兰伟、张建习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