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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0刑更1号

毛宇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毛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川0180刑更1号 罪犯毛宇,曾用名毛建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 2018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8)川0180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毛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毛宇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毛宇身患严重疾病,有简阳市人民医院的心电图报告单、普放检查报告单、肾内科检验报告单、高血压检验报告单、超声波检查报告单及病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前述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毛宇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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