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4922号
原告:王忠义,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贵海。
委托代理人:陈大刚,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亮,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王忠义与宁江区毛都站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杨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王忠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忠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忠义负担。
审判员 李秀梅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秀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