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9465号原告党亚慧,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负责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威,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籍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樊庄。委托代理人杨易山,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亚慧诉被告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亚慧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亚慧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亚慧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党亚慧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王继伟
审 判 员 康 兵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