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303民初2880号
原告:初晓明,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冯爱国,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妍妍,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现住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初晓明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晓明的委托代理人冯爱国、王妍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龙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没有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自然情况;2.从喇嘛甸镇派出所调取被告王金龙的自然信息情况,身份证号同诉状,证明被告主体身份及自然情况;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金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原被告未约定借期,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初晓明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52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