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603执1560号

尹树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树坤;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尹树坤,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

法定代表人:王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树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尹树坤欠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丹东市聚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申请执行人尹树坤以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6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曲顺意 执行员  刘 群 执行员  赵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