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362号罪犯姚小保,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小学,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豫90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小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
被告人姚小保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6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96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罪犯姚小保于2017年6月3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姚小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小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0500元。被告人姚小保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4.9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姚小保系从犯,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罪犯姚小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2018年11月26日缴纳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小保减刑,已经过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小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小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