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财保40号
申请人:孟庆武,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颜鑫,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申请人孟庆武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颜鑫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东方御景小区16幢1单元701室及16号车库(郯房预东城新区字第027978号,保全金额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庆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颜鑫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东方御景小区16幢1单元701室及16号车库(郯房预东城新区字第027978号)。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孟庆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瑞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