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302行审356号 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疾控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周、刘树权,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沭阳县吴集镇魏氏推拿中心,住所,住所地沭阳县吴集镇富康乐园******div> 经营者魏良八,男,1974年7月8日生,住沭阳县。 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沭阳卫计委)认定被申请人沭阳县吴集镇魏氏推拿中心(下称魏氏推拿中心)的经营者魏良八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沭阳卫计委于2018年3月12日对魏氏推拿中心作出沭卫医罚字﹝2018﹞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器械,罚款9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3月23日向魏良八公告送达。因魏氏推拿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沭阳卫计委于2018年10月11日向魏良八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及时缴纳罚款。魏氏推拿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沭阳卫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9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魏氏推拿中心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9年1月9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沭阳卫计委委托代理人张周、刘树权,被申请人魏氏推拿中心经营者魏良八出席听证,并发表了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魏氏推拿中心的经营者魏良八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沭阳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罚款数额亦在法律规定幅度内。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沭阳卫计委有权对魏氏推拿中心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综上,申请人沭阳卫计委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沭卫医罚字﹝2018﹞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罚款9000元。 二、加处罚款自2018年11月2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沭阳县吴集镇魏氏推拿中心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沭阳县吴集镇魏氏推拿中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 华
审 判 员 丁 立
代理
审判员 宋艳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