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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执244号之一

邢景林、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邢景林;李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景林,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凤琴,女,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邢景林与被执行人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凤琴有银行存款,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凤琴银行存款2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