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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执2167号

张美花、王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花;王博文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801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花,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杨敬娜,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博文,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美花与被执行人王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美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377元、执行费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网络司法扣划得款9767.64元,因被执行人王博文涉及其他案件需进行案款分配,本案分得案款2720元。除此之外,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