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执保15号
申请人:江玲,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巢湖市巢湖路市。
被
申请人:赵其昌,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
申请人:汪玲,女,1969年11月73曰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
申请人:赵晋,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
申请人:魏石林,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玲诉被申请人赵其昌、汪玲、赵晋、魏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玲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其昌、汪玲、赵晋、魏石林名下价值13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赵其昌、汪玲、赵晋、魏石林名下价值1300000元财产;
二、查封、冻结本案担保人江玲名下位于巢湖市向阳南路徽商国际花城34幢202,1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荣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秦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