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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2968号之一

张巧凤、苏成火、苏文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巧凤;苏成火;苏文礼;林妙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巧凤,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苏文礼,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林妙英,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苏成火,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张巧凤与苏成火、苏文礼、林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苏成火名下址于福建省厦门市的房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472999.86元、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胜虎

审判员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锁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