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123执130号

章跃文、周益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跃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章跃文,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周益发,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 章跃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3民初291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周益发在(2019)浙1123执13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周益发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周益发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