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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02执34号

辽宁汇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汇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辽1002执34号辽宁汇诚置业有限公司:你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22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案款2011694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