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立伟,男,侗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海英,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文,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罗立伟因与被上诉人龚海英、胡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罗立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赵建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