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22执异3号案外人李微,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孙大伟,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孙大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微称,2013年8月2日案外人购买了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农安县人民法院以(2016)吉0122执400号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购买的位于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要求解除对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孙大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因申请执行人孙大伟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2015年12月24日以(2015)农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0,0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并以(2016)吉0122执400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雅士居****楼商网107门楼房。案外人李微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2013年8月2日案外人李微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以299,375.00元价格卖给案外人李微。案外人李微于2013年9月20日交纳全部房款299,375.00元,并已入住,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手续不完备,致使案外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提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在(2015)农民初字第3997号裁定书查封前,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系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手续不全所致。案外人李微购买房屋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排除执行的情形。故其所提异议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雅士居二期7号楼商网107门楼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管延华
审判员 张显春
审判员 翟丽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