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982刑初449号 罪犯陈有炜,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8)闽098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陈有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审理中发现罪犯陈有炜患原发性肝癌伴肝内转移。 经查,罪犯陈有炜患有原发性肝癌T3aN1MxIII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划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有炜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