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7财保6号申请人李光锋,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王洁,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李光锋因被申请人王洁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洁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王洁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景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