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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财保6号

李光锋、王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光锋;王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7财保6号申请人李光锋,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王洁,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李光锋因被申请人王洁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洁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王洁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景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