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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5刑初281号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785刑初28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男,1968年4月9日出生,系黄某的叔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吴某,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恩平市,现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1,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系吴伟俊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黄某、吴某互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经查明:2018年8月23日3时许,黄某、吴某和黎某明三人从恩平市文化广场英皇酒吧喝酒后去到沃龙湾餐厅后笑姑宵夜档吃宵夜,黄某与吴某因口角引发打架,期间黄某使用塑料凳殴打吴某致其左手、额头等部位受伤,吴某则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捅刺黄某致其胸腹、手臂等部位受伤,随后双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黄某、吴某的身体损伤均为轻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吴某分别因各自人身损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吴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黄某人民币15600元(在签收本调解协议书时即时支付10000元;剩余5600元从2019年2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支付10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划入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黄某1,账号:60×××51)。

二、双方不再追究本案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维新

审 判 员  卢少瑜

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盈盈

书记员陈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