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26号
原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
法定代表人:方清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源,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