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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民初6970号

潘长兴与吴海林、昆山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长兴;吴海林;昆山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6970号

申请人:潘长兴。

被

申请人:吴海林。

被

申请人:昆山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

法定代表人:吴孝文。

被

申请人:吴孝文。申请人潘长兴与被申请人吴海林、昆山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林、昆山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孝文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