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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保13号

彭玉兰与谢乾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玉兰;谢乾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保13号 申请人彭玉兰,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谢乾贵,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玉兰与被申请人谢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彭玉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乾贵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玉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人民西路(房权证号为:涟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9)湘1382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乾贵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彭玉兰所有的位于涟源市人民西路(房权证号为:涟房权证2013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娟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晓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