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3民初1385号
原告:张1,女,汉族,1990年7月3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1957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1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张某2、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离婚。2、判令婚生女陈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不睦。
被告陈某1辩称,原被告感情还没有破裂,现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7月生育一女陈某2。婚后曾为生活琐事有争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曾为生活琐事有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增进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张1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1负担。本判决已于2019年1月10日宣告并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