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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刑终762号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胡奇琦;许静;陆晓东;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李蕾;陈茗;谢梅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刑终76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胡奇琦,女,1979年1月23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静,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四季金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苏州工业园区裕华领悦一号投资中心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晓东,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苏州工业园区裕华领悦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原审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法定代表人钱江。诉讼代表人钱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张帆,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住苏州市。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蕾,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茗,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江苏四季金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苏州工业园区裕华领悦一号投资中心销售组长,户籍所在地昆山市。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梅娟,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苏州艺盛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住苏州市高新区。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帆、李蕾、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7)苏0508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静、陆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飞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许静及其辩护人吴志新、上诉人陆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成立,,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文化企业著作权、版权、文化艺术品所有权、收益权提供交易登记的代理服务等,2012年9月被告人张帆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单位长润公司、被告人张帆在没有金融部门批文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政府主管部门“任何文化产权交易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要求,将文化艺术品收益权拆分为均等份额,许以9%-14%不等的年化收益率并承诺到期兑付回购,通过设立艺盛年公司或委托其他销售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售。被告人李蕾作为长润公司的财务总监,协助被告人张帆对长润公司的上述产品的销售进行管理,被告人陆晓东作为领悦公司的负责人同意由领悦公司为长润公司销售上述产品,被告人许静作为销售经理,被告人谢梅娟、陈茗作为销售团队负责人,分别组织带领各自团队以打电话、摆摊设点、驻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亲友相互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上述产品。期间,长润公司以上述方式,共向陶令峰、秦林海、杨溧珍、周静懿等9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969.3万元,除以本息等方式返还的共180.1877万元之外,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789.1123万元。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分别如下:1、被告单位长润公司、被告人张帆、李蕾共向99人非法吸收资金3969.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89.1123万元。2、被告人许静先后在鑫申公司、领悦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组织带领下属销售团队共向56人非法吸收资金230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8.2405万元。3、被告人陆晓东作为领悦公司的负责人同意由领悦公司为长润公司销售上述产品,通过许静及其下属销售团队向55人非法吸收资金224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7.2405万元。4、被告人陈茗作为领悦公司许静下属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共向24人非法吸收资金707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75.6105万元。5、被告人谢梅娟作为艺盛年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共向21人非法吸收资金54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2.8775万元。2016年3月16日、3月17日、4月18日、5月12日,被告人许静、陈茗、李蕾、谢梅娟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蕾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款350万元,被告人陆晓东在公安机关及原审审理期间共计缴纳退赔款300万元,被告人陈茗向部分集资参与人直接退赔共计150.05万元,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投资宣传资料,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3〕74号)文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宣发〔2011〕49号)文件,被告人张帆、李蕾、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的供述与辩解,劳动合同书,陶令峰、秦林海、杨溧珍、周静懿等99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文化艺术品收益权会员认购申请表及认购协议,收据,文化艺术品收益权确认书,艺术品份额所有权权属证书,银行卡交易记录,POS机刷卡单,证人黄某、田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徐某、孙某、白某、杨某、曹某、高某丙的证言,领悦薪酬及签约奖制度,销售长润理财产品制度,理财产品客户名单,长润公司会员交易记录,销售及佣金记录,转账凭证,借条,资产包评估书,上市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联系记录,转让协议,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关于长润公司实施重组的意见,审计报告书,交易商会员资格授予书,上市资产包股权交易记录,艺术品权益转让协议,挂名法人协议书,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帆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蕾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文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帆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蕾、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蕾、许静、陈茗、谢梅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蕾、刘晓东主动缴纳部分退赔款项,被告人陈茗直接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蕾、陆晓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静、陈茗、谢梅娟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蕾、陆晓东、陈茗适用缓刑。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帆、李蕾、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蕾、陆晓东、陈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晓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梅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蕾、陆晓东缴纳的退赔款合计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分别在其责任范围内按照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其余的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千九百八十九万零六百二十三元继续向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帆、李蕾、许静、陆晓东、陈茗、谢梅娟在其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追缴。上诉人许静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许静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陆晓东的上诉理由认为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检察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上诉人许静及其辩护人认为许静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许静先后作为鑫申公司、领悦公司销售经理,带领其下属销售团队非法吸收资金230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8.2405万元,且目前50余名受害人损失未能得到弥补,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考虑上诉人许静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作为销售负责人,地,地位作用相较原审被告单位长润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张帆来说较小以认定为从犯等情节,已经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陆晓东认为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陆晓东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作为领悦公司负责人,与张帆商量合作,同意由领悦公司销售长润公司理财产品,并与上诉人许静分成佣金的事实。该供述与上诉人许静、原审被告人张帆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人证言及照片、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晓东作为领悦公司负责人,同意上诉人许静以领悦公司名义代为销售长润公司理财产品,所获佣金进入上诉人许静个人账户并与其分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陆晓东理应对领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帆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李蕾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上诉人许静、陆晓东、原审被告人陈茗、谢梅娟,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文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单位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许静、陆晓东、原审被告人陈茗、谢梅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李蕾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许静、原审被告人李蕾、陈茗、谢梅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陆晓东、原审被告人李蕾、陈茗主动缴纳或直接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犯罪数额及量刑情节,决定对上诉人陆晓东、原审被告人李蕾从轻处罚,对上诉人许静,原审被告人、陈茗、谢梅娟减轻处罚并对李蕾、陆晓东、陈茗适用缓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可华

审判员  徐莉娜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