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8191号
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775801-1),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刚,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淑芬,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三环**。
被告:梁秀凤,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三环**。 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淑芬、梁秀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