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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刑初66号

石李旦、孔保印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杨长江;石李旦;孔保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刑初66号自诉人杨长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务工,住林州市。被告人石李旦,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人孔保印,男,约40岁,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自诉人杨长江控诉被告人石李旦、孔保印犯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杨长江控诉被告人石李旦、孔保印犯侵占罪一案,因证据不足,杨长江于2018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长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长江撤诉。

审判长  冯相庆

审判员  王荣跃

审判员  赵晓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