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799号本院在执行温州左右脚鞋业有限公司与罗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明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罗明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温州左右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799号本院在执行温州左右脚鞋业有限公司与罗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明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罗明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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