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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恢44号

葛晨阳与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晨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0102执恢44号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葛晨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41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