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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行终87号

吴战军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吴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冀02行终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战军,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上诉人吴战军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4行初4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亦是依据该法条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认为属于过程性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作出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是行政违法行为并撤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