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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546号

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7民初546号

原告: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9RF03G。法定代表人李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区西金路西段**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49265462。

法定代表人:颜学柏。本院在审理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西安茂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5450元,由本院退付其7725元。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平

书记员  黄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