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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24民初1566号

肖忠宗诉肖建英、肖建清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肖忠宗;肖建英;肖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4民初1566号

原告:肖忠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英,女。

被告:肖建清,女。 原告肖忠宗诉被告肖建英、肖建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肖忠宗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忠宗在亲友的劝说下,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忠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忠宗承担。

审 判 长  刘 凤

审 判 员  雷健君

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