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4民初1566号
原告:肖忠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英,女。
被告:肖建清,女。 原告肖忠宗诉被告肖建英、肖建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肖忠宗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忠宗在亲友的劝说下,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忠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忠宗承担。
审 判 长 刘 凤
审 判 员 雷健君
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