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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财保3号

申请人谢慧珊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谢慧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财保3号

申请人:谢慧珊,女,2018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幼珍,女,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震,系该组组长。 申请人谢慧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慧珊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慧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