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3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宁叶,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豪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博,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宝鸡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荣辉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