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98号
原告:张园林,男,1995年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经济开发区新天地科贸园B座A单元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694123610。
法定代表人:张义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园林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