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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198号

张园林与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园林;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98号

原告:张园林,男,1995年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经济开发区新天地科贸园B座A单元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694123610。

法定代表人:张义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园林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