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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2号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执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法定代表人,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696072845D。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家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

二、如冻结、划拨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成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