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执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法定代表人,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696072845D。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家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
二、如冻结、划拨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成晓 来源:百度“”